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5144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提供指导性激励政策。
《指导意见》着重从5个方面提出针对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鼓励措施,分别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此次施行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不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激励措施,同时在如何防范政策适用范围不适当扩大方面也有管理措施。一方面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加强规划统筹。另一方面,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改造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改造开发涉及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各个环节均应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来源:合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