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1-10 浏览次数:5178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出台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了该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规范行为简化程序
《指导意见》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无资格代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将简化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简化投标企业资质查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时,各地不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改进方式创新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行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安徽省将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组织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完善综合评估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提倡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严格控制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的设置。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预选施工企业名录制度,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信用评定结果应用、开展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行为查询、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政策措施。安徽省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积极联合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严重失信行为被执行记录查询,对有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投标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过程信息、中标信息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省辖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切实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将提高监管效率。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为监管重点,加强中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违规变更和项目班子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行为,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不进场交易、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