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10-28 浏览次数:5431
2005年1月,小韩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附近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向光大银行某支行借款19万元,期限为20年,分240期偿还。同 时,约定北京某投资担保公司为小韩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从2008年8月起,受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小韩所投资项目亏损,开始迟延还款,在多次催讨 无效的情况下,银行便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此时才发现担保公司由于经营业绩欠佳,早已人去镂空。
【法官解析】房贷活动中,银行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前,通常要求房产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金融危机对房产市场的影响,部分房产公司 及担保公司资金周转日趋紧张,无法全额承担保证责任,一些规模较小的房产公司及担保公司索性在销售完毕后便将公司注销或不进行工商年检,此时,银行便很难 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部分银行业务员为单纯追求考核指标,对借款人的收入和偿还能力不做严格调查,信贷审核流于形式,最终导致逾期还贷的风 险增加。
因此,法官提示,银行应规范信用评估尺度,对评估等级较低的公司,要提高其保证金交纳比例。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审核,以期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作出客观评价。总之,银行在追求业绩增长同时,应加强信用系统建设,提高抵御金融风险能力。
2002年9月,李女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附近的一套面积为175平方米的商品房,向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