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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直住房公积金推新举措 实际缴存部分可从个人所得税扣除

发布日期:2016-08-08 浏览次数:4444

   8月4日,合肥市地税局发出《关于调整2016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通知中称,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度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自2016年7月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2075.52元/月。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来源:合肥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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