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45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各方职责 1、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承包人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应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审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未竣工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竣工结算要求。
3、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业务。不得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造价咨询业务。
4、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应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优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式 1、实行分阶段结算、分专业结算制度。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可按照单位工程采用分阶段、分专业(土建、安装、市政、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进度。
2、推行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应参与或委托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结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中价协[2009]008号)要求,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减少结算纠纷。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限 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递交时间、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反馈时限和结算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递交时间、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反馈时限和结算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规定:
(1)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完成交接手续;未在期限内完成,且经发包方发函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交或无正当理由明确复函的,发包方可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2)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限 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核完成。
(3)反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时限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按以下规定时限予以反馈
3、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四、工程竣工结算争议处理 1、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解释。
2、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监督管理
1、造价咨询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咨询业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合肥建设网上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承、发包双方未按本通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经核实后,在合肥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3、造价专业人员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合肥建设网上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皖价协[2008]2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