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8-13 浏览次数:3168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规范施工企业更换劳务队伍的行为,切实保护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有效解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经研究决定,对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更换劳务队伍须实行农民工工资承诺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承诺备案的项目范围
凡合肥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涉及施工企业更换劳务队伍(含劳务班组)的,均实行承诺备案制度。
二、承诺备案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1.总承包企业直接更换劳务队伍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结清劳务工程款、劳务工资,并在实际更换劳务队伍前七天,将施工企业更换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承诺备案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承诺备案表)报送至原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
2.因总承包企业要求分包企业更换劳务队伍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分包企业结清劳务工程款、劳务工资,并在实际更换劳务队伍前七天,由分包企业将承诺备案表报送至原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
3.分包企业直接更换劳务队伍的,由分包企业负责结清劳务工程款、劳务工资,总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并在实际更换劳务队伍前七天,由分包企业将承诺备案表报送至原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
4.凡因工程质量、工期纠纷更换劳务队伍的,须经该项目业主代表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在承诺备案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5.施工企业更换劳务队伍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妥善处理因更换劳务队伍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承诺备案制度实行的时间
凡在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后,施工企业更换劳务队伍的,一律实行承诺备案制度。
四、各级受理劳务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承诺备案工作,对通过备案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告知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部门提前介入处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五、凡应办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未备案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一律按《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上限处罚。
特此通知。
(来源:合肥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