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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管理拟定新规 业主拖欠物业费或被公示

发布日期:2011-11-27 浏览次数:4043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物业费缴纳、车辆停放及新老物业交替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又有了新规定。
       不缴物业费或被公示
       “服务根本不到位怎么给钱!”“不给钱怎么改善服务!”目前,部分业主拖欠、拒交物业费用的问题始终存在。一方面,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拒交物业费;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感到委屈:“活干了,业主动不动就拖欠费用。”对此,《草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今后,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对于不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将未交费的业主名单公示催交。
       物管“真空”可先请“替补”
       以往,由于新老物业交替不及时,让小区管理陷入“真空”期。《草案》提出,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期限到期前三十日,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若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予以督促,并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诚信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
       同时,《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树多长时间浇一次水、玻璃多长时间擦一次……这些以后都会写到物业服务内容中。”市房产局负责人也表示,已制定了7个相关配套文件对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进行细化。
       小区车库优先租业主
       针对市民关注的车库、车位租赁问题,《草案》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赁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七日,租期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草案》还在规章权限范围内设立了相关法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房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劝阻或报告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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