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6-23 浏览次数:4973
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买卖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l;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g;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合肥市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网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房〔2015〕127号)的相关要求,在前期存量房网签系统试运行的基础上,自2016年6月20日起,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通过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必须通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平台签订买卖合同并打印存量房网签备案单。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存量房网签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存量房网签工作开展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处申领网签密钥(具体申请条件见《关于印发〈合肥市经纪机构存量房交易网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网签密钥分为经纪机构管理密钥和合同网签密钥,经纪机构管理密钥主要用于经纪机构对本单位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合同网签密钥主要用于对房源真实性的核对,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订。密钥采取申请发放的方式,每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可以取得一个网签密钥。
四、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工作流程
(一)合同的签订
1.卖方委托经纪机构卖房,经纪机构核对委托方的身份信息(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代理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或者根据委托人提供纸质材料核对房屋信息,核对的内容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抵押或限制;对不存在的房源或有司法、行政限制的房源,经纪机构不得发布。双方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卖)》并编制《存量房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经纪机构将房源信息、交易条件等内容录入存量房网签系统,在系统内挂牌发布。卖房人在委托卖房过程中,可向多家经纪机构委托,并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卖)》;
2.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成交,买方和经纪机构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买)》。经纪机构把成交房源的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买卖双方确认后各自设置密码(用于变更和撤销合同),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网签备案单》,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在合同、备案单上签字盖章;
3.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后,经纪机构配合买卖双方当事人至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审核工作。
(二)合同备案的变更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的备案信息(如约定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的,买卖双方凭身份证件、原合同和密码共同到原签约的经纪机构申请变更,变更后重新打印合同和备案单并签字盖章。
(三)合同备案的撤销
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备案后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撤销合同备案:
1.共同撤销合同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凭有效证件、相关资料及双方合同密码到原签约的经纪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
2.卖方单方撤销合同备案: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卖方可凭有效证件、经纪机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卖方密码至网签管理窗口办理。
五、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后遗失密码的,当事人和经纪机构应共同到网签管理窗口申请密码重置。
六、各经纪机构要加强密钥和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为买卖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对在网签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网签管理部门。
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签操作资格等处罚。
八、本通知有效期2年。(来源:腾讯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