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2825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皖投云启锦悦项目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2023DFWGZ02169/JG2023-08-194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开标日期:2023年11月1日
皖投云启锦悦项目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标段:
定标候选人名称: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柒角叁分(¥48758934.73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5层至第8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玖万贰仟伍佰壹拾元伍角贰分(¥48792510.52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柒角陆分(¥48758934.76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1988弄2-5、8-11号13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柒万壹仟贰佰玖拾捌元叁角零分(¥49571298.30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中路43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柒角肆分(¥48758934.74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Ⅱ标段: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锦成大厦22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叁分(¥52954578.13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贰分(¥52954578.12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596号绿地中心东楼510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叁分(¥52954578.13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31号3号仓三层302-03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叁分(¥52954578.13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定标候选人名称: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09弄68号16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叁分(¥52954578.13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450日历天
招标人:安徽启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石门路与佛掌路交口
联系人:李经理
电话:0551-6567807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张健、邢超、张盼腾
联系电话:0551-62220253、15956549779、15385966959
公示期: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质量管控中心,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3日